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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标,终于能分清VOCs了?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数:442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已经于近日发布,新建企业从2020年11月1日起行,现有企业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新标准的执行,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

1、 “TRVOC”还是“VOCs”?

 

根据标准中的定义,今后挥发性有机物(VOCs)将根据行业及管理要求,分别以TRVOC、NMHC、TVOC来表征,也就是说VOCs不再表示为一种污染因子,变成了一类污染物的总称,而这一类污染物在不同情况下将分别以TRVOC、NMHC、TVOC表征为污染因子。

根据DB12/524-2020中要求,TRVOC≠原标准中VOCs全项污染物之和,而是将按照附录B中内容,根据行业不同自行计算。

如附录B中“其他行业”的单项必测污染物分别为“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甲基环己烷、正壬烷、正十二烷、1,3-丁二烯”,则TRVOC=行业必测污染物+以甲苯计算的(VOCs全项污染物-必测污染物),也就是说同样的一种废气,如果行业不同,很有可能TRVOC数值并不相同。

2、无组织监测点位问题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发布实施后,完善了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同时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衔接,均不再有“VOCs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这一概念,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均不用进行厂界无组织上下风向VOCs的浓度监测。《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均引入了“厂房外监控点”作为无组织监控点位,并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以及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均要执行,但是由于二者并不是同一种监测方法,而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方法暂未发布,因此需要在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排污单位再进行自行监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目前暂无对于厂房外监控点设置的要求,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具对于监控点位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天津市企业而言,《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同时公布了新的监测方法,在监测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时需要按照附录F中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待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再根据要求执行相应监测方法。

3、结语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对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类污染物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今后也将根据行业特性进行管理监控。排污单位还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自行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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