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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达标监测采样时间如何规定?合并处理的VOCs废气是分开还是合并监测?
发布时间:2020-04-22 浏览数:237

问:我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5.2.2规定排气筒中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这里1h是否必须要求是60分钟?假如在排污单位连续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情况下,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了3个样品,从第1个样品开始时间到第3个样品的结束时间只有50分钟,该次监测结果能否依据(DB44/814-2010)标准判定达标情况?

回复:您好!该标准VOCs浓度限值可以是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1h指任何连续1h;任何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并计算平均值,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我公司接到一个检测项目,该企业设置有两个产生VOCs的工序(喷漆及印刷工序),环评批复中显示企业设置有两个排气筒,喷漆工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印刷工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可实际上企业将两个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合并一套处理设施处理,只设置一个排气筒,我公司在进行检测的时候是否仍需用分开对两个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检测?还是合并一起检测即可?如合并检测,应该按哪个标准进行检测?

回复:您好,可参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第10.3.5条款,该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性排放标准。第10.3.5条款:“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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