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外话】
在日常的客户拜访中,市场一线的同事经常听到客户这样的说辞,“我们需要的是3.2L苏码罐,(你们的)3L的不符合我们要求。”这还算好的,起码给了个说法。更多的,则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上明确将“3.2L”作为必须达到的技术指标,更有甚者,还要在该条技术指标前面加个“※”或者“▲”,列为加分项甚至废标项(不能满足则视同无效标),将一众3L采样罐拒之门外。偶有斗胆者提出质疑,往往一句“国标上规定的,我们按规定办事”,门被封得死死的!
翻开国标HJ759-2015,其5.7条中对采样罐有这样的描述:“容积3.2L、6L等规格”。有个“等”字,似乎没有一棍子打死,将3L绝对排除在外。但为何单列了全球只有一个制造商生产的“3.2L”,而没有列出更多制造商生产的“3L”呢?着实让人费解。
本文转载自RESTEK官网上Jason S. Herrington 的博客,且已获得作者同意,原文链接请点击https://blog.restek.com/not-all-3-2-l-air-sampling-canisters-are-3-liters-wait-what/。
原文标题:Not all 3.2 L air sampling canisters are 3 liters. Wait… what!?
原文作者:Jason S. Herrington ——美国EPA标准TO-15A重要贡献者之一、Restek(全球色谱柱及相关附件的领先开发和制造商)科学家。
前几天,一位客户联系我,告诉我她曾多次观察到如下矛盾现象:“当我用Restek 3L的采样罐和友商的3.2L采样罐收集环境空气样本时,这些采样罐的填充时间是相同的。”显然,这不符合常理,所以我立即进入故障排除模式,问了她一些问题,比如:采用什么流量控制器?临界孔径多大?采样流速多少?是否所有的采样罐都是用同样的方式排空?等等……
我们排查了所有可能,没有找到任何异常之处。客户正在进行一次公平合理的同类比较,按理,与我们的3L采样罐相比,友商的3.2L采样罐在取样结束时应该有更多的真空剩余。因此,唯一的可能性——如您通过标题已经猜想到的——就是采样罐的体积。
我们采用以下两种不同方法来确定我们的3L采样罐和友商的3.2L采样罐的容量:
1.先称量真空状态采样罐的重量,然后再称量装满水的采样罐的重量,当然,在此过程中,我们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都是通过鉴定校准的。从3种不同的量表中获得3种重量,如下所示:
2.测量采样罐中水的体积(称重后)。由于我们只有一个1000毫升的量筒,所以我们必须测量三次才能得到完整的容积。这是友商3.2L采样罐最后一次的读数:
以下是我们从上述调查中获得的数据:
如上表所示,方式1(通过质量/密度换算)和方式2(量筒直接测定)表明友商的3.2L罐容量分别为2.849和2.860 L。这些测量值与我们的3L采样罐的数值完全相同,并与我们的3L采样罐最小、标称和最大体积(即2821、2853和2885毫升)的内部规格一致。两种测试方法的一致性相当好(99.6%的一致性)。我们推测微小的差异是量筒显示精度为±6毫升。通过三次测量,最大偏差可能超过18毫升,因此11毫升完全在偏差范围内。
不管怎样,这两种测试方法的测量结果都清楚地表明友商声称的3.2L采样罐容量实际上与3.2L相去甚远,其实际容量和我们3L的采样罐容量完全一样。这一切完美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的客户看到友商的3.2L罐装与我们的3L罐装速率相同。现在我在想,还有哪些采样罐的尺寸其实并没有厂商宣称的那么大!?为什么市场上有3.2L的采样罐呢?也许这是友商将同行排除在报价之外的手段。我们不卖3.2L,所以我们不能参与这些报价竞争,但奇怪的是,友商事实上也没有3.2L。
【编后语】
实践中,3L也好、3.2L亦罢,原本并不影响使用。所谓的3.2L,无论是被HJ759-2015所广泛借鉴的美国TO15还是最新发布的TO15A,均无明确要求。在国标HJ759-2015中将其具体列示,本就值得商榷;而拿鸡毛当令箭、人为设置障碍,借机阻止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的无疑不仅仅是其他厂商的正当利益,理应“休矣”;更何况,3.2L还不是3.2L,鸡毛不是令箭、甚至不是鸡毛。